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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法務部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,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,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

依據114年3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23337號暨114年3月13日基隆市政府基府社障貳字第1140109275號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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